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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6-07 17:16 来源: 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巴中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5月26日局党组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按照烈士纪念设施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5月29日

巴中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全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符合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市较有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安葬烈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基础设施功能比较完备、规划建设特色较为明显、褒扬教育作用发挥较好,在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之一,并达到以下建设和管理保护标准的可以评定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有专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工作力量充实,岗位设置合理、责任明确;

(三)烈士纪念设施布局合理、庄严肃穆、环境优美;

(四)有专门的展陈设施,展陈史料翔实、布展新颖、适当运用数字科技手段,配备有专(兼)职讲解员,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不具备展陈条件的除外);

(五)被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1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

(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六)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报评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勘查考评,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向社会公布;  

(五)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报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八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对属于文物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由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设计式样统一设立。

第九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办理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第十条  改建、扩建、新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

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迁建、扩建、新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保护级别时确定名称规范表述。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应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贯彻烈士陵园、文化公园、精神家园“三园合一”理念,实现亮化、绿化、美化、净化要求,使烈士纪念设施成为环境优美,氛围庄严、肃穆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四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烈士史料和遗物,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不断丰富馆藏内容,打造精品展陈。

第十五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优化展陈,在保持基本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及时补充完善体现时代精神和新史料新成果的展陈内容,经审批可每5年进行一次局部改陈布展,每10年进行一次全面改陈布展。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由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商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增强讲解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未经审查,不得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解说。

第十七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瞻仰和祭扫服务制度。要在做好日常开放接待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切实发挥好功能作用。

第十八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班、防火安全等各类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加强内部管理,采取培训、进修、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和造就具有管理、研究和讲解专(兼)职队伍。

第十九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指导其保护单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网络宣传教育,通过开设网站或利用新媒体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教育平台,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

第二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红色宣讲员、文明引导员等,参与设施保护、讲解宣讲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迁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巴中市出台首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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