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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分散供养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
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21-08-12 17:12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巴中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决定调整分散供养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为每人每月2592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为每人每月2074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为每人每月1555元。

四、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算为每人每月1296元。

调整后护理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7月至2022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2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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