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7 15:46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字体:  

近日,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军分区保障处联合印发《巴中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2006年以来,我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较为分散。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民发〔2006〕459号)执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川民发〔2007〕383号)执行,较好地保障了我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2022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印发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调整重塑,健全完善“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体系。2022年12月5日,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根据“两个办法”要求,各市(州)需制定配套政策,为更好保障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按照《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巴中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修订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巴中市户籍,且由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三、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主要的变化有那些?

《实施办法》与以前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政策相比较,最大的不同有两点:一是医疗补助的实施主体发生变化。原政策规定医疗补助的实施主体是医保部门,医疗补助资金的预算、发放由医保部门负责;现政策规定医疗补助的实施主体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医疗补助资金的预算、发放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二是医疗保障的顺序发生变化。原政策规定,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后,符合政策的享受医疗救助;现政策规定,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需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等基本医疗保障后,再享受医疗补助。

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何规定?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五、哪些残疾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纳入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六、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现有的补助范围和标准,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残疾退役军人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保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中符合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为60%;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为50%。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其不足部分按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为80%,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

七、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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