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4 15:41 浏览量: 【字体: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巴中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2019年巴中市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本市分散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

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情况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为每人每月2304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为每人每月1843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为每人每月1382元。

三、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的执行时间

调整后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情况及调整后的执行时间

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从2020年1月起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标准发放护理费。2020年1月至6月标准为每人每月1090元,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标准为每人每月1152元。新移交安置的,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

相关阅读: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 发放护理费的通知(巴退役军人发〔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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