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2019年巴中市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决定调整本市分散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为每人每月2304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为每人每月1843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为每人每月1382元。
调整后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从2020年1月起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标准发放护理费。2020年1月至6月标准为每人每月1090元,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标准为每人每月1152元。新移交安置的,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
特此通知。
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