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巴中市出台首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6-07 17:17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字体:  

近日,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印发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是巴中市首个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分类、管理责任、经费保障以及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标准和程序等做出了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全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程序根据国家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其中,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遵循下列程序: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勘查考评,提出审核意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提供以下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宣教作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指导其保护单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网络宣传教育,通过开设网站或利用新媒体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教育平台,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红色宣讲员、文明引导员等,参与设施保护、讲解宣讲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发生违法行可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批准迁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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