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改革也作出相应部署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要求各地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四届市政府1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市、区县分别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要求及时、精准、便捷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二是现实需要。我市是兵员大市、优抚大市,现有各类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10多万人,存在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人数较多,急需给予关爱帮扶。
三是意义重大。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既能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又能有效解决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助力精准扶贫,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关于关爱帮扶对象及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及其他方面需要帮助的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家庭”)。
三、关于申请关爱帮扶的情形
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二是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三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四是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五是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六是经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
四、关于关爱帮扶的保障标准
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年生活帮扶每户帮扶标准不超过2000元,医疗帮扶标准每户不超过5000元,教育帮扶标准每户不超过2000元,就业帮扶标准每人1000元,创业帮扶标准每人不超过3000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五、关于关爱帮扶的办理程序
根据关爱帮扶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实效性,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关爱帮扶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遇有紧急情况,则先行关爱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同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