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20112002618182 | 来信时间: | 2022-01-12 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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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 | 姓名: | 李**** |
内容: | 我是一名2008年当兵,2010年退伍,当时地方退伍有没有补助。我想咨询下。我们这种义务兵能有什么补助。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答复时间:2022-01-18 09:14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现将你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10月29日颁布,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省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及市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巴府函〔2013〕14号)精神,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其发放标准为按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因你系2008年应征入伍、2010年退伍,根据当时的安置政策,无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最后,祝你工作顺利,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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